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448号
原告:李安军,男。
委托代理人:吴辉,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被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任经理住所地:原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7095706N
委托代理人:魏建军,男。
被告:张继修,男。
被告:丁领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召彦,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青庆,男。
原告李安军诉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丁领海、张继修、第三人孙青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安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安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春利
审 判 员 武树山
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娄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