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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448号

李安军与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安军,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张继修,丁领海,孙青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448号

原告:李安军,男。

委托代理人:吴辉,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任经理。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

被告: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任经理住所地:原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587095706N

委托代理人:魏建军,男。

被告:张继修,男。

被告:丁领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召彦,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青庆,男。

原告李安军诉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阳县航建置业有限公司、丁领海、张继修、第三人孙青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安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安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春利

审 判 员  武树山

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娄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