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1029号
原告:晋江市超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长兴路宝龙城市广场9#楼二单元140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959507416。
法定代表人:李德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同集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51311。
法定代表人:王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同集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3085N。
法定代表人:陆绍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晋江市超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亿化工公司”)与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超亿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彪到庭参加诉讼,亚美公司、亚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超亿化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美公司向超亿化工公司支付货款2289222.5元;2、亚昱公司对亚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超亿化工公司自2014年11月起为亚美公司提供化料产品,但亚美公司于2015年4月开始拖欠超亿化工公司货款。经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亚美公司共欠货款2289222.5元,亚昱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催告,亚美公司、亚昱公司未支付前述款项,为维护超亿化工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亚美公司、亚昱公司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超亿化工公司长期向亚美公司提供化料产品。2016年10月28日,超亿化工公司(甲方债权人)与亚美公司(乙方债务人)、亚昱公司(丙方保证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共计2289222.5元;乙方以每月一期的方式分期还款,款项平均分为24期,每期具体还款金额为95384.27元,由乙方于2017年2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每月最后一日按期偿还,尾款在最后一个月全部还清;丙方自愿为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丙方保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乙方所欠款项代为偿付给甲方。《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亚美公司、亚昱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超亿化工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如上所请。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书》、《采购订单》、《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亚美公司、亚昱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超亿化工公司与亚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亿化工公司为亚美公司提供货物,亚美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还款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确认,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亚美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尚欠的款项,超亿化工公司要求亚美公司支付货款2289222.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亚昱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亚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亿化工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亚美公司、亚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市超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2289222.5元;
二、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对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14元,由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叶炎乾
人民陪审员 高延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法官 助理 邱碧蓉代
书 记员 杨宜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