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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549号

甘某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甘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甘某某申请肖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赣虔信证执字第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8-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2015)赣虔信证执字第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占富

审判员  付 晓

审判员  江振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