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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019号

昝立民与张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昝立民,张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昝立民,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张祥,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昝立民与张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祥无银行存款信息,名下有车辆两辆,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该车有抵押,暂无法处置,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祥尚欠申请执行人昝立民借款9285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93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0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钟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