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755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镇樟江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77101412G。
法定代表人:邹添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证号码:14401199411511709。
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男,1975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负担。
审判员 杨世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全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