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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755号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大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大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755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镇樟江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77101412G。

法定代表人:邹添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快,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证号码:14401199411511709。

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男,1975年9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德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大岭负担。

审判员  杨世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全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