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5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欣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泉,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辽021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伟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大连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大连广宇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伟撤回起诉;
三、准许陈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720元,减半收取9860元,由陈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0元,减半收取9860元,由陈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霍 宏
审判员 吕 瑛
审判员 刘小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