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336号
原告:郑丽华,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郦芬美,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郑丽华与被告郦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郦芬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丽华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祝向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