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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963号

王永志、赵永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志,赵永芹,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志,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赵永芹,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王峰,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