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志,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赵永芹,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王峰,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