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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财保92号之一

董青林、徐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青林,徐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92号之一

申请人:董青林,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法定代理人:董炳维,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董青林之父。

被

申请人:徐辉,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鲁1525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徐辉驾驶的鲁P×××××号车辆予以扣押。2017年7月4日申请人董青林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徐辉驾驶的鲁P×××××号车辆的扣押。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