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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辖终130号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刘学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刘学芳,张合昌,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日昌汽贸有限公司,张合利,魏孟莲,张少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文革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合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芳,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昌,男,汉族,1963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河南省日昌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文革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少滑,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张合利,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审

被告:魏孟莲,女,汉族,1962年4月10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审

被告:张少楠,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上诉人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刘学芳、张合昌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3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格式条款,应无效,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滑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瑞创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开封市××路,属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 琦

审判员 姬 凯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