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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4号

44号通河县诚信土肥与王立军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诚信植保土肥销售处,王立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诚信植保土肥销售处。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凤,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民农资经销处经营者,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东伟,男,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据生效的(2010)通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诚信植保土肥销售处申请执行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8391.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诚信植保土肥销售处于2017年7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通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诚信植保土肥销售处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由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