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536号
被执行人:王泽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泽明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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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536号
被执行人:王泽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泽明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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