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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255号

李芝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芝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55号罪犯李芝三,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钟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原广西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2002)贺地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芝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李芝三曾于2006年9月、2008年12月、2011年8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罪犯李芝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芝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芝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0.1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属从严减刑对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芝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芝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文曙光

审判员 许志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