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466号
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西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联民,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掌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陆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克,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南京掌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掌速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南京猫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
代理
审判员 钟慧钊
代理
审判员 邢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