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8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9027-X。
法定代表人:程学文,该分行行长。
被告:陈凌云,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曾颖娟,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诉被告陈凌云、曾颖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1元,减半收取计831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 郭家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