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909号
原告:吴荣花,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高书清,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高成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高雪峰,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230032914729。
法定代表人:汤常林,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荣联南华苑14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90144948K。
负责人:王岑岑,该公司经理。
原告吴荣花、高书清、高成东、高雪峰与被告王广胜、青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荣花、高书清、高成东、高雪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荣花、高书清、高成东、高雪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