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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62号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作废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6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黄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9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辩护人骆彦,实习律师葛春媚,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原地等待,符合自动投案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并进行了赔偿;3、被告人认真悔过且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犯罪后明知对方报警并在原地等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首(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国辉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