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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523号之一

史超、易露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超,易露露,黄荣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史超,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露露,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荣,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史超与易露露、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易露露、黄荣向史超偿还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57元由易露露、黄荣负担。申请执行人史超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易露露、黄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露露、黄荣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荣系宜春市袁州区烟草专卖局员工,本院已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并要求提供工资账户,但该账户已被万载法院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申请执行人史超尚有5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857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华

审 判 员  张云兵

代理

审判员  聂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