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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59号

陈晓津、张聪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津,张聪慧,李勇,张龙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9号

申请人:陈晓津,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张聪慧,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

申请人:张龙芳,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陈晓津、张聪慧与被申请人李勇、张龙芳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晓津、张聪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万科水晶城世奇园22-4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晓津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