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被执行人谢焕友,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存宽,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洪士法,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鸿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板桥路7号。法定代表人洪士法,董事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聊商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焕友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焕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关街116号的房产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