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林淑华,女,1971年9月23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德有,男,1954年8月24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鲁俊范,女,1954年6月24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淑华与王德有、鲁俊范、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郑元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