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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45号

林淑华与王德有、鲁俊范、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淑华,王德有,鲁俊范,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林淑华,女,1971年9月23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王德有,男,1954年8月24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鲁俊范,女,1954年6月24日,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淑华与王德有、鲁俊范、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郑元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