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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恢5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唐敬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唐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汪武,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敬涛,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敬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5,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84元、案件受理费1,17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