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151号
申请人:陈蒙蒙,男,汉族。
被执行人:尼美林,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蒙蒙诉尼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尼美林偿还陈蒙蒙16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贾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