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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882号

广州市旭泰纸品有限公司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旭泰纸品有限公司,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民初1882号

原告:广州市旭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49号C栋。

法定代表人:张运华。

委托代理人:张仕森,系该司职员。

被告:王斌,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广州市旭泰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仕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以下事实:

一、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于2009年3月13日入职,于2015年1月离职。

二、2012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1万元;2012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2万元;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5000元;2013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1万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8000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5000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6000元;上述借款合计64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六张《借支单》、《借据》、《入职表》以及《工资转账账号确认书》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支单》、《借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

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4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旭泰纸品有限公司偿还本金64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旭珊

人民陪审员  樊明香

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宜静谢漫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