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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9-1号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地址:阳谷县谷山北路党校路口北800米。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敬。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张秋镇驻地。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确定: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阳劳社监理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理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前将拖欠工资款28580元交至本院。山东阳谷景阳冈电机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查询结果无存款,于2017年2月25日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登记信息。于2017年1月17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28580元及申请执行费328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红军

审判员  赵海峰

审判员  吴兆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