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401号
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浦六路葛塘段。
法定代表人:潘永民,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执业证号13201199410165023,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
委托代理人:孙燕,执业证号13201201111911406,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鑫,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3元,减半收取为42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家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樊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