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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8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苏玉芳、王雪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苏玉芳,王雪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86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组织机构代码67424509-8。

负责人:杨志强,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兵,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玉芳,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王雪坡,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告苏玉芳、王雪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计156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樊 瑾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