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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487号

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志欣,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487号自诉人侯志欣,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60号万方办公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堂,总经理自诉人侯志欣以被告人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侯志欣以被告人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5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侯志欣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侯志欣撤回对被告人河南文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正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