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065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蒋天羽。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天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开发区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源源
书 记 员 白秀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