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连小栓,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连金山,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赵东祥,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闫秀芝,女,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赵迎迎,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连小栓、连金山、李秀芬与赵东祥、闫秀芝、赵迎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东祥、闫秀芝、赵迎迎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