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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187号

连小栓、连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小栓,连金山,李秀芬,赵东祥,闫秀芝,赵迎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连小栓,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连金山,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赵东祥,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闫秀芝,女,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

被执行人:赵迎迎,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河北省易县,村民。本院在执行连小栓、连金山、李秀芬与赵东祥、闫秀芝、赵迎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东祥、闫秀芝、赵迎迎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晓东

审判员  李惠军

审判员  李树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