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720号
原告:张学刚,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良,山东谡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晨,山东谡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冠德,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朱营村。
法定代表人:成伟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朱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
第三人:顾晓蕾,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刚诉被告孙冠德、东营市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峰、顾晓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学刚负担。
审 判 长 常 兴 泉
人民陪审员 李 培 培
人民陪审员 王 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爱玲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