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异9号异议人方正县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方侨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1956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195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请执行人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7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第三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某,男,1962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方正县住建局职工,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方正县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方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方侨园于2017年06月0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方侨园称,法院执行的案件系原业主委员会郭某某、聂某某辞职后利用公章未交付的便利条件与他人私订《地热管道改造合同书》导致的,此笔债务不应由大方侨园承担。执行法院以(2017)黑0124执3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的小区保存在方正县住建局帐户内的房屋专项基金归小区业主共有,非经业主大会“双2/3”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无权滥用,该专项基金亦不在执行范围内,故要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称,我公司与原大方侨园物业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是郭某某、聂某某在职期间所签,此笔债务不是个人行为,故不同意撤销(2017)黑0124执3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三人住建局称,原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是经选举产生,其作出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法院的冻结裁定没有意见。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本院听证过程中出示如下证据:证据一、大方侨园小区基本情况统计一份:用以证明小区住宅493户、商服75户、车库136户;证据二、辞职报告、方正镇政通社区公告各一份:用以证实原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主任郭明义、委员聂某某于2015年9月5日辞职;证据三、大方侨园动用开发商大型维修基金供热改造业主签字六份;用以证实179户业主签名不属于业主大会的一种形式,是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业主大会的联名建议书。证据四、证言十份:用以证实热力管道维修时,原业主委员会称维修不会业户花钱,费用由业主委员承担及部分业户非本人签名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申请执行人对证据一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清楚;对证据二提出异议,认为辞职报告没经批准,所以郭某某、聂某某仍然在履行职责;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认为证言人未出庭作证,不予质证。第三人住建局对证据一、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二表示不清楚,郭某某、聂某某在当时还在履行职责;对证据四因证言人不能出庭,不予质证。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在本院听证过程中未出示证据。第三人住建局在本院听证过程中未出示证据。本院在听证过程中依法出示以下证据:(2016)黑012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7)黑01民终1014民事判决书一份;(2017)黑0124执3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上述证据,异议人大方侨园对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及第三人住建局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热力公司于2015年08月25日向大方侨园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因该小区共8栋楼地沟长期积水泡管,导致采暖管老化、渗透、漏水严重,需更换改造,维修日期至2015年09月30日,逾期不改,停止供热。大方侨园小区接到整改通知后,因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郭明义有事,由原业主委员会成员聂雪峰主持召开有主管热力的领导、方正县房产住宅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人员、镇政府领导、政通社区领导及近百名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聂雪峰在会上宣读了热力公司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更换管线,动用维修资金,因部分业主反对,会议没有结果。后业主自发组织同意大方侨园动用开发商大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2015年09月12日,一建公司工程队队长赵某代表一建公司与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地热管道改造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大方侨园业主委员结算改造资金(大修资金)。2015年10月12日,一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改造后的地热管道交付大方侨园,经结算工程造价为254056.69元。2015年11月14日,一建公司与大方侨园补签了大方侨园维修供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将大方侨园小区住宅楼需要维修的供热管道、下水道等项目承包给乙方(一建公司)进行施工维修,工程总造价为254056.69元(其中供热管道、下水管道材料款、强排水、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合计)施工期限为2015年09月15日-10月15日。维修项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付乙方(一建公司)工程款”。由于大方侨园小区正在组织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方正县房产住宅局和原业主委员会请求方正镇政府,镇政府要求待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行盖章。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表示此合同是原业主委员会在交接前制定并修复完工,如有一切后果应由原业主委员会负责,与现业主委员会无关,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未加盖,但该份合同有主管物业的住宅局副局长及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签字。一建公司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大方侨园立即给付地热管道改造工程款254056.69元。2016年12月02日,方正县人民法院以(2016)黑012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正县大方侨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给付原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54056.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宣判后,大方侨园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6日以(2016)黑01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05月09日,一建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7年05月10日作出(2017)黑0124执3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大方侨园保存在方正县住建局帐户内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263378.69元,大方侨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债务虽发生在原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但原业主委员会系在业主自发组织并同意大方侨园动用开发商大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的前提下,代表业主与一建公司签订的地热管道改造合同,非原业主委员会人员的个人行为,且维修工程已按期完工并使用至今,现任业主委员会应按合同约定给付维修工程款。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法将业主同意动用的,业主委员会提存在住建局帐户内房屋维修基金予以冻结并无不当,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方正县大方侨园业主委员会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宇冰人民陪员高云人民陪员郑桂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于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