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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9539号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53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薇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