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53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郭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薇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翟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