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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577号之一

刘冬、赵晓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冬,赵晓珠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冬,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赵晓珠,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赵晓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报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赵晓珠所有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三元堂村騑心路106号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1××40),查封期限为三年,无相应土地证,暂无法处置;于2017年5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赵晓珠所有的银行账户(户名:赵晓珠,开户行:永嘉农商银行上塘支行城中分理处,账户:62×××38)共计8390元。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57934.17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执行费2198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不予处置。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5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升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