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执3561号

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张国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张国富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陈家木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连根,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7月5日,被执行人张国富尚未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开具价税金额为216912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执行人杭州舜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张国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35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祝新明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