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666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判决的原告李卫军与被告王济民、被告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2民初1266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京0112民初1266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五行:“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现原告李卫军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
审判员 叶福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