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90号
原告:马玉成,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马红(系原告的女儿),住伊宁市。
被告:韩寿全,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闫慧丽(系韩寿全儿媳),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成诉被告韩寿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中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