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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468号

王志新、张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新,张传国,贾金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传国,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贾金花,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传国之妻。申请执行人王志新与被执行人张传国、贾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传国、贾金花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志新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志新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自2012年6月13日起计算)。2017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张传国、贾金花不履行第二批的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传国、贾金花的工资。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志新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和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