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172号本院在执行刘化江与李兆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兆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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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172号本院在执行刘化江与李兆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兆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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