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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924号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与刘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刘建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924号

原告: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

被告:刘建业。本院在审理通榆县新华镇瑞丰种业诉刘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