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131-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立地,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押湖南省邵阳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李亚梅,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立地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超雄、刘菊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湘05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对唐立地量刑畸轻,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唐立地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超雄、刘菊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同日将案卷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查阅。应本院通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李亚梅律师为唐立地提供辩护。同年6月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青峰
审 判 员 陈其林
代理
审判员 杨利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