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854号
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汪美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秀英,女,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54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