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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144号

冉渝与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冉渝,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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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44号

申请人:冉渝,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

申请人: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

法定代表人:曾维宾。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诉冉渝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渝0118执保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冉渝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本案审理过程中,冉渝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6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冉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冉渝不服,提起上诉,后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辖终19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852号民事裁定并准许重庆市安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汽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冉渝对汽车解除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智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记员王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