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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525号

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学院、朱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学院,朱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525号

原告: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8724410XM。

法定代表人:陈凤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山学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7600311。

法定代表人:汪建利,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进军,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学院、朱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远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