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647号
原告: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GUNKELMATTHIAS,执行董事。
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DAVIDBAMFORTH。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澄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