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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10号

李志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和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10号被执行人李志和,男,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志和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和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志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禹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