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595号
申请人:臧建才,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袁志平,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
申请人:黄小云,女,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臧建才诉被申请人袁志平、黄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志平、黄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志平、黄小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