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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511号

黄玉飞与姚金兔、叶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黄玉飞,姚金兔,叶伟,沈雅霞,陆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511号

原告:黄玉飞,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兵,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兔,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叶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沈雅霞,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陆立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原告黄玉飞与被告姚金兔、叶伟、沈雅霞、陆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玉飞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玉飞负担。

审判长  姜立新

审判员  王 柱

审判员  夏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睿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