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511号
原告:黄玉飞,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兵,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兔,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叶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嘉和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告:沈雅霞,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陆立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丁山监狱。
原告黄玉飞与被告姚金兔、叶伟、沈雅霞、陆立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玉飞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黄玉飞负担。
审判长 姜立新
审判员 王 柱
审判员 夏 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睿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