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正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罗军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汪绣琴,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唐正龙与罗军峰、汪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军峰、汪绣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正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军峰、汪绣琴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