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执200号之一

唐正龙、罗军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正龙,罗军峰,汪绣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正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罗军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汪绣琴,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唐正龙与罗军峰、汪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军峰、汪绣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正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军峰、汪绣琴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雪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