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78号中国**银行合肥**支行:关于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江苏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40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公司在你行处的3400147***805****659账户存款中的6273384.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附:(2017)皖0403民初408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陆根源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自: